“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和相关优秀创新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技术建造,在系统化集成设计、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精益化施工、信息技术融合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以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品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中优秀典范。
第三条 “示范项目”的主办单位为全联房地产商会;周期为一年一届,每届申报通过项目数量不超过100项;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品部件供应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及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将获得相关荣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是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示范项目”审核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请、审核、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核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全联房地产商会将联合相关机构、行业商协会、科研院校等行业知名专家学者,成立“示范项目”审核委员会和专家组委员会,将根据申报项目类型挑选出建筑结构、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装备制造、装修、维护结构等各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设委员若干,由主任委员主持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审核办法,并经全联房地产商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七条 “示范项目”审核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全联房地产商会建筑工业化分会承担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 申报免费
企业自愿参与。
(二)“示范项目”审核委员会秘书处可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由秘书处负责现场审核的组织工作。
(三)线上或现场审核专家组负责,审核专家根据示范项目的基础条件,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再结合申报项目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设备管线和装修等主要内容进行核查,并根据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审核内容和要求,写出审核报告,提出专家组的建议、意见,并对项目进行考核打分。
(四)“示范项目”审核委员会专家会审,针对完成线上或现场审核的企业进行会议审核,审阅秘书处的审查报告,咨询线上或现场审核专家组的意见,根据申请工程的线上或现场审核情况对项目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出入围“示范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不予认定。
(五)全联房地产商会建筑工业化分会官网将对入选的“示范项目”企业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公示期间社会各界无异议的企业,正式授予“示范项目”的荣誉,颁发牌匾、证书,并面向全行业进行成果推广和宣传。
第三章 审核条件与内容
第九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示范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编制了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质量安全控制专项施工方案,应用智能建造和建筑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项目选定的技术体系先进、合理,工业化程度及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全联房地产商会编制的《工业化建筑综合评价标准》和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要求;
(五)、项目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要求,已完成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六)、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提供材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一);
(二)、申请单位资质证明相关材料;
(三)、技术体系、创新技术应用及装配率等相关指标计算情况说明;
(四)、施工许可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文件以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范围
(一)、商品住宅;
(二)、公寓及保障房 ;
(三)、 公共建筑 ;
(四)、其他 。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
(一)、已竣工项目参加过“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申报已落选的工程。
(二)、发生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组织实施,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现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验收与监督、关键工序质量安全管控、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监管机制,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积极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示范项目”认定。
(一) 未按规定程序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二) 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 发生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提供虚假资料;
(五) 其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项目有效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三年后自然终止。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七条 由全联房地产商会建筑工业化分会组织召开示范项目授牌表彰大会,向“示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授予牌匾及证书,对单位及个人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示范项目”牌匾和证书。对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的审核表彰活动严格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函〔2012〕125号)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工程、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与“示范项目”审核活动的相关专家和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侵害申报企业合法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示范项目”审核活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回避本单位的审核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联房地产商会负责解释,全联房地产商会建筑工业化分会协助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全联房地产商会建筑工业化分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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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创新示范项目”审核程序及资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