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加强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管理,保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民用建筑中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1.0.3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除应满足设计和构造要求外,其设计内容和深度还应满足深化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施工的需求。
1.0.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设计应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预评价表及装配率计算书。
1.0.5 本深度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特殊项目执行本规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但需进行专家论证。
1.0.6 本深度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深度规定的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深度规定的要求。
1.0.7 本深度规定未尽事宜,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建质函〔2016〕247号)第5.4节等相关要求。
2.1.1 设计依据。
1 应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依据的政策及规定;
2 应有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五个专业主要的关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主要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2.1.2 工程概况。
1 应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应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用面积比例说明;应有单体装配式应用楼层、应用部品部件说明。
2.1.3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有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标准化设计、信息化技术分项评价说明。
2.1.4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用各专业装配式设计主要内容概述。
2.1.5 预制构件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1 预制构件应选用可靠的支撑和防护工艺,避免构件翻覆、掉落;
2 预制构件加工图中,应考虑施工安全安全防护措施的预留预埋;
3 预制构件中机电管线应采用预留预埋的安装方式,不得剔凿预制构件;
4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或预制构件进行试安装。
2.1.6 预制构件验收措施。
1 预制构件、安装用材料及配件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2 采用钢筋灌浆套筒连接的混凝土结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灌浆套筒应抽检其外观质量、标识和尺寸偏差,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398的有关规定。
2.1.7 应有主要的装配式应用情况平面示意简图。
2.1.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专篇可参考附件1。
2.2.1 应有针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专篇》中关于建筑专业评价得分项的具体做法、要求。
1 应有预制外墙外饰面材质说明及构造做法;
2 应有预制楼梯面层材质说明及构造做法;
3 应有非承重外墙非砌筑、内隔墙非砌筑材料说明及构造做法;
4 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及内隔墙、管线、装修一体化墙体,应有材料说明及构造做法;
5 结合预制叠合楼板特点,明确各功能房间具体构造做法及降板尺寸。采用干式楼地面时,需表达具体构造做法及降板尺寸;
6 明确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做法及安装尺寸;
7 应有全装修设计内容,根据《山东省装配式住宅建筑全装修技术要求(试行)》(鲁建节科字〔2018〕20号)的要求,明确各功能空间建筑装修材料表(包含楼地面、墙面、天棚、门窗的建筑做法)及建筑设施、点位配置情况;
8 应有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节能设计相关的材料说明及构造做法。
2.2.2 应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相关的防水、防火、隔音、抗裂等主要的通用构造节点详图。
2.4.1 不同类型装配式墙体,应有不同填充图例样式,便于审查与施工。
2.4.2 建筑平面图中应表达准确的装配式墙体(包括预制外墙、预制内隔墙、非承重外墙非砌筑、内隔墙非砌筑等)应用部位、材质,与常规材料进行区分。
2.4.3 建筑平面图中应有围护墙、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及内隔墙、管线、装修一体化墙体应用部位范围示意。
2.4.4 平面图中应表达预留洞、预留管线的位置及尺寸。
2.4.5 平面图中应表达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的相关内容,并预留出相应安装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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