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广州发布稳楼市新政,其中提出,调整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区域范围,二手房增值税免征期“5年改2年”,非户籍人口首套房购置纳税社保年限从5年收缩至2年等政策。
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9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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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上述区域仍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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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穗府办函〔2023〕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分类精准施策,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决遏制投机炒作,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和增值税免税年限
将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大力加快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1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9号)自2023年9月20日起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优化住房限购政策和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不含江高镇、太和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南沙等区域仍然限购2套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限购1套住房,购房条件为从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满2年。
(三)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上述区域仍限购1套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执行。
(五)将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5年调整为2年,政策的适用认定以税务部门具体审核意见为准。
(六)政策调整自2023年9月20日0:00起施行,购房资格审核适用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加快建立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托底保障,适时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线和租赁补贴标准,进一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引导一部分保障对象通过领取补贴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政府给予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的配套政策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稳慎有序推进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工作。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羊城派
继广州后,成都也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进一步发挥好现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兜底保障作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群体。
二、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二)中心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实施“竞地价”拍卖,新出让土地所建商品住房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
(三)除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宗地内需叠建以及宗地周边绿地、道路、养老托育等公服配套设施外,原则上新出让住宅类用地不再设置配建要求。
(四)调整新出让土地商业物业持有比例,在产业功能区(园区)内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40%;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不低于25%;其他区(市)县的产业功能区(园区)外的,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由属地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宗地项目计容商业建筑面积持有比例部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自主确定自持或整体有条件转让。
三、调整住房限购措施
(五)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继续实施住房限购,统一为一个限购区域。其他区域不再审核购房资格。
(六)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住房,不再审核购房资格,更好满足居民改善型住房需求。
(七)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居民家庭成员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限购区域但在限购区域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2.新购房后,本地户籍两人及以上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3套,本地户籍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总套数不超过2套。在此基础上,二孩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1套,三孩及以上居民家庭总套数可增加2套。
四、调整住房限价措施
(八)成品住宅装修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土地出让合同等有约定的除外),严格落实样板间、销售现场、装修清单等管理要求,鼓励优质优价。
(九)不再执行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五、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十)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导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并决议通过,调整成都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十一)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生育多子女家庭商业贷款购买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住房。
六、调整住房税收政策
(十二)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统一调整为2年。
七、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十三)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全过程监督监管力度,督促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确保监管额度内资金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保障建设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鼓励购房人参与监督,确保商品房竣工交付。
(十四)持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部门联动,健全联合执法和惩戒机制,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6日起正式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来源:成都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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